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我委结合国家相关最新政策规定,对《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鲁卫医字〔2018〕1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2023〕13号)。
一、修订背景
2007年,原省卫生厅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记分管理制度”),在总结记分管理制定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于2009年、2018年对该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取得良好实施效果。2019年,我委在“山东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搭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系统,与智慧执法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执业行为自动记分管理。结合国家相关最新政策规定及前期记分管理经验,我委组织对《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部分
一是法律依据增加《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二是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应用增加了“法治建设评估”。
(二)第二章 记分标准部分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新的罚种,提高了罚款金额的标准;二是将“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的;或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和“取得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存在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或未按照规划跨区域协调器官的”由原来一次记6分提高至一次记8分;三是增加“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情形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托底情形;四是增加“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违反相关规定不属于行政处罚情形的”和“经医疗事故最终鉴定,发生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两种情形。
(三)第三章 记分实施部分
一是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考核评价、处理信访投诉等过程中认定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的流程;二是明确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案件核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实施记分方式;三是明确“山东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对记分实施操作方式。
(四)第四章 记分管理部分
一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对持有备案(凭)证医疗机构的记分周期及记分管理规定;二是完善了责任追究相关内容,增加了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