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要求,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助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一、文件背景
2021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新时代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做了全面部署安排。2022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对相关工作又做了进一步明确,并要求各地2023年6月底之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为做好山东省《标准条件》制定工作,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起草工作方案和时间表;认真学习研究上海、广东、北京、天津、河南等省市已经出台的标准条件,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到济南、德州、潍坊等市以及省立医院、省中医、省疾控中心等10余家省属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展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了职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本《标准条件》,在卫生健康、人社系统征求了意见建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组织各专业的医疗卫生专家进行了专家论证会予以通过。《标准条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提交委办公会审议研究通过后,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23年6月30日会签,以鲁卫人才字〔2023〕3号文号印发。
二、主要内容
《标准条件》共五章三十三条、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6条,分别明确了制定标准条件的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卫生高级职称的类别和名称、评价方式、评价导向、单位权限等。
第二章基本条件部分,共1条,明确了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的四个基本条件。
第三章、第四章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部分,分别有4条,按照医师、护师、药师、技师等四类对分别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学历、资历,临床工作量,专业能力要求,工作业绩要求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附则部分,共18条,主要对岗位聘用、“双自主”、改系列等进行了规定,并对标准条件相关术语内涵进行了解释。
两个附件部分,附件1是对医疗类专业申报高级职称的工作量要求;附件2明确了临床、中医、口腔专业的评价指标内容,与国家规定的指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