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全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工作水平,我委组织对《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鲁卫政法字〔2021〕5号,以下简称《规范(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鲁卫政法字〔2023〕3号,以下简称《规范》)。
一、文件背景
2021年12月,我委研究制定《规范(试行)》,为推动全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提供了制度遵循。《规范(试行)》实施以来,我委积极宣传引导、大力推动落实,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2022年6月,我委启动为期三年的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评估工作,通过以评促建、典型带动、示范推广,进一步深化了《规范(试行)》落实成效,相关工作得到上级部门认可。
2023年,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将加强法治医院建设列入依法治省年度重点工作,全国卫生健康法治、基层、应急和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医院法治建设,我委也连续第二年将持续推进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列入挂图作战重点任务。为落实上级部署和委党组要求,我委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的同时,对前期工作进行深入梳理和全面检视,从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入手,及时启动《规范(试行)》修订工作,积极开展专题调研、问卷调查和论证研讨,广泛征求各级各单位意见建议,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如期完成修订任务。
二、制修依据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十四五”法治山东建设系列规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国卫办法规函〔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分为八章四十三条。
“总则”部分:明确了本规范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定义、指导思想、总体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第一条中“制定依据”增加《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二、三条部分措辞表述有所调整;第四、五条为新增。
“工作部门”部分:明确了对医疗机构法治工作部门、法务工作人员的有关要求。其中,第七条借鉴浙江省相关文件要求,规定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明确特定部门承担法治工作;第八条对法治工作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作了进一步梳理和规范;第九、十条部分措辞表述有所调整;第十一条为新增。
“工作制度”部分: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完善依法决策、合法性审核等六项重点法治工作制度。其中,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类重大决策事项和决策程序;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性审核的范围及流程;第十七、十八条是对原文件有关条目的整合和精简。
“依法执业”部分: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因对卫生执业管理已有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绳规,无法也无必要进行详尽列举,故本章内容多为概括性、原则性要求。部分条目措辞表述有所增删及修正。
“法治宣传培训”部分: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开展法治学习培训、社会普法宣传等方面的工作责任,特别是对党委中心组专题学法、干部职工集中学法等工作进行了规范。本章内容将原文件的4条整合为2条,以使逻辑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
“组织保障”部分:明确了医疗机构自身在加强法治建设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条目措辞表述有所调整。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指导和推动医疗机构法治建设的责任。部分条目措辞表述有所调整。
“附则”部分:明确了各市可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建设指标,以及本规范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第四十二条为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