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奖励激励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相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

一、工作背景

2018年,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鲁卫发〔2018〕15号),在简化临床用血报销流程、鼓励群众参与无偿献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文件施行期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等文件,对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减免工作提出新要求。为抓好国家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献血者的满意度、获得感,推动我省的无偿献血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进行深入调研,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减免标准、减免相关规定、减免流程、管理与监督5章,共计20项条款。

(一)总则。该部分对制定《管理办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和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进行说明。将无偿献血“受益人”范围明确为“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明确临床用血减免费用包括血站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减免标准。减免标准分为3个层次:

一是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血站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在1000毫升以下的,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减免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5年后终身享受减免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是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三是受益人临床用血,享受减免累计不超过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的用血费用。

(三)减免相关规定。明确了享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献血者,减免费用为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对在省内多个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用血者的减免情况作出说明。

(四)减免流程。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出院时在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直接减免血费;二是出院后可通过各血站微信公众号(服务号)等线上方式或血站现场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减免。

(五)管理与监督。规定了血站、医疗机构、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在用血费用减免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前的献血者,经血站核实,确属无偿献血的,献血量应累计计算,减免规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